2008年8月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3
摘要:2008年8月财税法规集锦   一、2008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通知》对:一...
关于印发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的通知》( 国税函[2008]647号)。

   《通知》对卷烟行业、汽车行业、白酒行业等部分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十三、2008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

   《通知》明确: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2008年6月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同意湖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8]7号)。

   复函规定:财政部同意湖北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 时填列205类“教育”09款“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02项“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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