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份从施工方接收临时售楼处并投入使用,房产原值为556514.42元,一直未缴纳房产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释,补征了2013年4月至12月的房产税3506.0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的售楼处虽为施工单位所建,但已交予开发公司并投入使用,且为售楼服务,而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因此,不满足免征房产税的条件,应当从开发公司接收临时性房屋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2014年07月16日 江苏省无锡地税局 案情简介: 同时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及时缴纳房产税,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税法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相关案例——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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