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及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及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 (2)上缴税款时, 【案例2】 (2)该企业营业用房两间,出租给公司职工经营,每月上交1200元,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1996年全年收入为1.44万元,公司财务账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但未作为出租房屋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自用房产和出租房产计缴房产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就其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 (2)该企业应补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20×7%+720×4%=79.2(元) (3)该企业应补缴的房产税, 7581.37+14400×12%=9309.37(元) 其中7581.37元为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的1997年下半年的房产税,1728元(14400×12%)为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1997年全年的房产税。 从以上情况看,该案件不复杂,但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反映出现阶段有些纳税户对地方税的一些小税种主观上不够重视,加上对有些地方税税种的税收规定把握不准确,在客观上造成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把房屋出租给自己单位的职工,房屋租金掩盖在缴纳管理费的形式下,有一定的隐蔽性。针对这种情况,税务稽查人员应加强自己的业务技能,增强辨真识伪的能力,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3.账务调整: 借:管理费用 9309.37 (2)上缴税金, 相关法规—— 相关案例—— 临时售楼处也应缴纳房产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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