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不得冲减其他应付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钮蓉 杨光 人气: 时间:2014-05-25
摘要:  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流公司于2011年9月取得12万元化工园区补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对其做出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流公司于2011年9月取得12万元化工园区补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对其做出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2035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若企业取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补贴收入,应当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话题——财政性资金中不征税收入的准确界定 

    政策解读——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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