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一分局检查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物流公司于2011年9月取得12万元化工园区补贴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未计入应税收入,少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依据税法规定,税务人员对其做出补征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共计52035元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若企业取得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补贴收入,应当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相关法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