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73号 2012-10-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3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离岛免税政策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 (二)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具体商品品种详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不符合民航安全要求、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适当提高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 此外,免税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旅客可在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调剂使用,相应扣减应缴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基,即旅客在以“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计价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二、除以上调整外,离岛免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离岛免税商品须符合检验检疫、中文标签、产品认证、卫生许可、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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