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铁路行包专列的货运公司,在为客户(含公司及个人)运输货物时,由于运输过程造成的货物遗失、破损或延误造成客户索赔需支付的赔偿。企业以内部责任认定资料、客户签收的收据、客户索赔的单据等资料计入费用,此部分赔偿可否税前扣除?若可以应提供何种凭据?是否一定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依据上述规定,货运公司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赔偿支出,凭有效收据或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赔偿不是需要开具发票的经济事项。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闽地税发[2010]30号附件4)。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