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货给A公司,共计100万元。A公司收货后因经济困难一直未付款。后经法院判决,我公司收回100万元货款,并收到5万元利息及2万元违约金。我公司认为,利息和违约金并不是基于销售合同,而是基于A公司付款违约,该利息和违约金不应属于价外费用,因此利息应缴纳营业税,违约金不缴流转税,请问是否正确? 答:您的理解有误。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问题所述的7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与违约金费用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确定性,但均是因该笔销售货物而发生,因此增值税上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并根据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的规定补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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