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本次政策发布是落实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有关决定精神,税屋网为你整理如下—— 相关政策——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表格下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早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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