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税新规堵住“对赌条款”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点评)

来源:产经新闻 作者:毛小北 人气: 时间:2014-12-20
摘要: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的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相比较原规定而言,覆盖范围更广,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显著增强。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其他类型的仍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缴纳。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先后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式各样的股权并购层出不穷,交易内容也日趋多样性,社会各界对完善和升级现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诉求颇为强烈。

  近些年,在股权交易中通过操作净资产来进行避税似乎有抬头之势。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办法》规定,被转让企业拥有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的,应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标准来衡量股权的转让价格是否偏低,而并非账面价值。并且还将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才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标准降低到20%。

  “对赌条款”通常约定,当被投资企业业绩未达到预定指标时,原股东应当对新加入的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现金或其它补偿,以调整被投资企业估值。反之,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业绩达到预定或超过预定目标,则新加入的投资者需要给原股东(或经营团队)一定的货币或其他补偿。对赌条款在上市公司发生并购中经常出现。

  一直以来,税务总局对由于“对赌条款”约定而发生的后续估值调整款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未有明确规定。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9条的规定可以被视为是税总对“对赌条款”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的部分澄清。根据第9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如果按照该规定,超过承诺额的收益都属于后续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主要是规范股权转让过程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延续原有规定主要框架的基础上,就股权转让范围、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纳税时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服务规范等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发布,既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纳难题,还因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可操作性,从而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