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1年开发了一个全住宅楼盘,为满足商品房的销售需要,该公司在楼盘售楼处准备了4套样板间供客户参观,而企业会计却将发生的样板间装修费用32.56万元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对此,税务人员指出,装修样板间所产生的费用属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税法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应当将装修样板间所产生的费用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从而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产品完工销售实际结转销售成本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咨询内容: 省局领导:我是一开发公司会计,我单位按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拍得一地块。为了公司形象,我公司在拍得地块的公路旁自行建造了一售楼部(该售楼部等到房屋销售后要拆除,占用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共一层,建安成本500000元)。
我的问题是: 1、我公司需要申报缴纳房产税吗? 2、如要缴纳房产税是按照建安成本的50万元申报缴纳房产税还是要包含土地价款250万元在内?。 (如能提供相关文件规定,希望提供文号,我可向老板解释,谢谢!)
回复内容: 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
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务财产处 答复时间:2013-09-29 10:41 来源链接:http://www.ah-l-tax.gov.cn/portal/bsfu/zx/1379278043401168.htm
税屋观点——安徽省地税局对此问题的解答不够严谨,对纳税人甚至有些误导。临时性建筑物真的不用缴纳房产税吗?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财税地[1986]8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征税的“临时性建筑物”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为基建工地服务,其二必须处于施工期间。相反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临时性建筑物归基建单位使用,则须从基建单位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等临时建筑物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售楼服务,因而不能满足不征房产税的两个条件。如果这一临时建筑物为施工单位所建,这一临时建筑物也已经交与开发公司,并且开发公司也已经在实质使用,因而应当从开发公司接受临时建筑物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临时建筑物由开发公司自己建造,那么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发公司也应当从该临时建筑物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无论这些临时建筑物是哪一方建造的,都须缴纳房产税。
附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 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规—— 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 <全文作废> 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