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广西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 2014-05-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财税43号文)要求,为确保我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顺利到位,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款缴纳的衔接 (一)“营改增”电信业试点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税款所属期衔接,即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的限期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仍应按原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电信业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31日前欠缴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追缴,主管国税机关积极协助主管地税机关追缴。 (三)“营改增”电信业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4年5月31日前提供的“营改增”的应税服务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主管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平稳过渡的衔接 2014年5月31日前,电信业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增值税优惠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审批或备案,并将审批或备案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同时,在系统中确认“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 三、关于发票使用的衔接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开始使用广西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包括手工发票、机打发票,下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5月20日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国税发票。除明确实施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外, 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广西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结余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下列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施过渡期管理 1.电信业试点纳税人使用自己开票软件开具广西地税机关监制的套印有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 2.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使用完过渡期管理发票的,应按规定使用广西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过渡期管理发票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2014年5月20日开始,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手续。 (三)使用地税机关推行网络发票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6月1日起,使用国税机关推行的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应提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请注册开通网络发票系统、安装调试软件和领取发票等事项。地税机关停止对试点纳税人推行网络发票系统。实行过渡期发票管理的发票除外。 (四)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5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在2014年6月1日(含)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地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地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自2014年6月1日起,因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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