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6]60号 2006-04-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发产品预计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时的成本利润率按15%执行。 三、预售收入毛利额弥补亏损 预售收入按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可以按税法规定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22号)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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