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公司2014年购进设备,当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导致进项税没有抵扣,现在将设备出售,能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税屋备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总结(“营改增”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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