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8
摘要: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2014-7-8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haihan235——税务机关应按以下情形界定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虽然并不意味着纳税人非此即彼的就是虚开行为,但是需要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不属于虚开行为。与税务机关直接进行认定无关。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haihan235——直接判断三要素:①提供②收款③一致。所规定的三个一对一的“向”所体现的是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相互一致。仍然强调“三流一致”的增值税抵扣原则,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精神一脉相承。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haihan235——开票方不符合以上情形的不一定是虚开行为,但是受票方取得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发票是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以上有一个内在逻辑:不符合以上情形的,由开票方举证来证明自己不属于虚开行为,在税务机关未认可开票方提供证据进行协助调查认定之前,受票方是不能进行抵扣的。特别说明:这个流转税上强调法定程序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上强调“合理性”原则的立法意图是不同的。
这里的“可以”是指受票方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抵扣的权利。而“受票方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发票”这个反面的没有作出规定,意味着并不反对受票方进行抵扣,由于开票方存在是否虚开发票认定的不确定性,即由受票方自主选择可能承担接受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haihan235——解读中所列举的问题:
  1、所说的“先卖后买”和“先卖后买”的增值税问题,已经在2011年第40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这里不过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明而已。
  2、所谓“挂靠经营”的增值税问题,实质上是对三个一对一的“向”应当进行如何正确理解的一个举例说明。
  3、对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有账载凭证直接判断方法和提供其他证据间接判断方法。税务机关通常是按账载凭证直接判断(即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判断,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自己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方法来证明自己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法研[2015]58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国税发[1997]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的货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企[2003]1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相关问题——

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张伟>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实务解析 <刘天永>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刘忠月> 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与善意接受虚开票规则的协调 <赵国庆>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