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厅联合河南省国税局发布了《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规定,我省技术市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便可免缴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公告还对科技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国税部门免征增值税备案管理的程序、要求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河南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告的发布,将极大地推动全省技术市场的发展,从而进一步推进全省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转移。 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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