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厂区使用的监控设备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监控设备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代码前两位为70,属于广播电视设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通常来讲,智能化楼宇的功能为:能对建筑物内照明、电力、暖通、空调、给排水、防灾、防盗、运输设备进行综合自动控制。能实现各种设备运行状态监视和统计记录的设备管理自动化,并实现以安全状态监视为中心的防灾自动化。因此,企业购买的用于生产厂区使用的监控设备,若不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监控设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属于智能化楼宇设备(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建造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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