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8]64号 2008-3-27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本法规中的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 4.依据京地税票[2009]9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附件中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和《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08]2号)文件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或者《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还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条款修订]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 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1.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一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以及税控收款机类型、购机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税目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领购发票申请的确认过程中或者纳税人申请发票增量时,可根据需要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单张开票限额由400万元调整为4200万元。 四、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后,方可办理申请领购发票事宜。 五、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京地税档[2004]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税 屋附件: [附件废止]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附件废止]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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