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房企“欠税说法”存误解误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7
摘要:央视曝光多家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3.8万亿元引起业内外激烈争议,昨天,国税总局公开回应, 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央视曝光多家房企欠缴巨额土地增值税3.8万亿元引起业内外激烈争议,昨天,国税总局公开回应,“近日引起社会关注的有关人员对欠税的巨额推算,方法是不正确的,对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存在误解误读。”

  土地增值税是纳税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时所缴纳的一种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

  据透露,2007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征收机制,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力度。并连续几年对北京、上海等21个省市进行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但是,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在看到土地增值税征管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压力,主要反映在: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也比较复杂。

  土地增值税征收将越来越严格和规范。税务总局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清算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三是继续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四是强化科学管理,坚持信息管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控核定征收,防止税款流失。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等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预征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分两类:一是必须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项目转让面积超过85%,或虽未超过85%但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注销登记的。在项目达到清算条件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得出房地产项目实际应缴的税款,与预征的税款比较后,多退少补。

  1994年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后不久,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影响,房地产市场疲软,税源严重萎缩。2007年以来税务部门认真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征收机制,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力度。

  2007年,全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长74.3%;2008年增长33%;2009年增长33.9%;2010年增长77.6%;2011年增长61.4%;2012年增长31.8%;2013年1至10月收入2710.78亿元,增长22.2%。由此可见,土地增值税征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公众需了解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知识 <樊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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