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理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哪些税?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9-08
摘要:  问:我公司2003年购买一辆汽车,2010年11月处理时,取得收入2.5万元。我公司不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仅给客户(个人)开具了收据。问我公司需要缴哪些税?   答: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

  问:我公司2003年购买一辆汽车,2010年11月处理时,取得收入2.5万元。我公司不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仅给客户(个人)开具了收据。问我公司需要缴哪些税?

  答: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有: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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