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坏账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 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在提供最后一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基础上抽样提供之前几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 3. 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5. 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或由董事会、上级公司授权的部门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 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7. 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8.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9.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10. 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2. 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3. 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 14. 属于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 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资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对《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中的《贷款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进行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3号 )中的第三章第八条第三项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完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3号),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本《公告》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3号中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专项申报应提供材料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公告》中规定“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属于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应有情况说明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发生上述两项资产损失在进行专项申报时提供的专项报告,可以由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企业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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