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以及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行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应先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再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因此纳税人在变更经营地址后,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将根据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将纳税人迁移到新的税务机关管理。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公告》简并了办税程序,但涉及事项较多,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的办税程序需经过注销税务登记、迁出、迁入、重新税务登记四个环节。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区与区之间、县与县之间、区与县之间的迁移,现在简化合并为一个迁移环节。涉及主要内容有: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需要注意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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