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国税发[2008]101号 2008-11-1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总分机构及省内跨市总分机构在总、分机构税款分摊比例、预算管理等方面均有区别,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区别不同类型总分机构进行税收管理。 二、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跨区(县)的,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监管,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对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分支机构如因经营范围及涉及的行业税收政策等,需要就地缴纳税款的,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三、原在我市无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支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监管,按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部门的,由国税部门负责监管;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部门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监管。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总、分支机构分布情况,认真核实经营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一)备案管理。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辖区内现有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管理,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或《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二份)(见附件);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报); 3.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报); 4.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报); 5.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报); 6.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国税部门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现有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管理。今年核实总结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按规定执行。 (二)系统维护。国税部门各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后15日内)完成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综合征管软件信息维护工作。维护中要注意对以往的错误数据进行清理。 1.税收管理员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报送的备案表及附报资料后,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报送税源管理部门复核后,根据签署的意见,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皖财预[2008]637号),一份备案表传递办税服务中心由其在变更登记模块、税种登记模块中进行信息维护,一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在2008版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维护模块中进行信息维护,完毕后,资料归档。 2.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取消原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3.市内跨区(县)经营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管的,取消原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 4.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维护按照《综合征管软件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操作说明》执行。 五、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相互合作、密切配合,及时反馈总分机构预缴所得税相关信息,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及时反馈上级管理部门,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 附件:1-2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2.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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