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豆芽后对外销售,能否免缴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一条规定,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中的第五项,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根据上述规定,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黄豆芽、绿豆芽后对外销售,属于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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