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运输、汽车修理业务,购入的汽车配件按照实际不含税价入库,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公司修理车间在修理公司车辆时,领用的汽车配件再按照入库价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修理外公司的车辆按照修理业务做销项处理。请问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有不当之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上述规定,企业如果修理的车辆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即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领用的汽车配件无需作进项税转出。修理外公司的车辆按照修理业务做销项处理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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