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请相关纳税人注意: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新年伊始,2014年四季度的所得税预缴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也拉开帷幕。在大家都集中精力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汇算清缴时,我们不妨把目光再次聚焦到季度申报上来,这个环节的涉税风险也不小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等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完善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的政策链,特别是解决了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税优惠时申报纳税的申报表问题。上述几项税收政策的最大亮点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原审批管理方式改为备案方式。 减税盛宴席位降低门槛又扩围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而,也不能享受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而按照上述23号、28号公告,在计缴2014年至2016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表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一、实行查账征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填报A类申报表: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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