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2012]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07
摘要: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15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2]12号        2012-09-07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深圳市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保证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范围为5大类: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生产销售(含国内销售、出口、受托加工)上述5大类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于2012年9月30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基金登记工作。

  二、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2012年7至9月所属期基金的申报缴纳时间为10月1日至15日,基金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办理基金的申报缴纳工作。

  三、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

  1.财综[2012]34号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3.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4.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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