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文件规定,自11月1日起,江苏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 营业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 营业税营业额及起征点的确定 与起征点相关营业税的征免税规定。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有关营业税营业额的组成等事项,均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三、起征点提高能省多少税 案例:某理发店,每月经营收入为19000元,该店需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以前的规定,它已超过5000元的营业税起征点,需缴纳营业税:19000×5%=950元。而按现在的规定,它未达到营业税征收起征点,无需缴纳营业税,每月省去950元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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