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补贴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9
摘要:  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财政扶持政策,对 营改增 试点企业税负确有增加的给予补贴,以确保实现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的总体要求。上海、北京等先行试点地区,不少企业已领取财政补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 营改增...

  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确有增加的给予补贴,以确保实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总体要求。上海、北京等先行试点地区,不少企业已领取财政补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政性资金相关财税问题——
       财税[2008]151号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 ... 
       
财税[2009]87号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学习财税[2009]87号文的一点感受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财税[2008]151号解读:政府性基金并非都是不征税收入
      
解读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查阅各地财政扶持方案,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都不一样,这就有必要弄清收入的时间归属,把握好收入确认的实时原则。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营改增”补贴按季预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清算,多退少补。那么,获得预拨补贴时,企业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也照此办理。至于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营改增”补贴清算的多退少补部分,应在当期收入中增减,而不应在上一年收入总额中扣减。
       相关法规——京财税[2012]21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都会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企业2013年骗得“营改增”补贴40万元,相应要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2014年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其虚假申请补贴,没收这40万元补贴,同时罚款20万元,合计60万元却不能在2014年的收入总额中扣减,而因2013年补贴收入已实现确认,多缴的所得税10万也不予退还,该企业反倒要损失30万元(多缴所得税10万元+罚款20万元)。

       因此,申请“营改增”补贴一定要实事求是,据实申请,千万别弄虚作假,以免造成“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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