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方面发挥更为有效的调节作用抱有很高期望。为此,税务部门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和强化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多次发文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明确。受此带动,我国的非劳动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连年实现大幅增长,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但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规定越来越难以全面适用,其中许多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了困扰。 为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涉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同时,鼓励个人投资、积极创业,我们制定发布了本《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记者:《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最主要特点是什么? 记者:《办法》规定股权转让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对股权转让各方报送的资料进行了要求,这是否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 此外,《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各方报送资料虽比以前的规定有所增加,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首先,要求报送的大部分资料都是股权转让各方在股权转让不同环节中自然形成的,并非为了纳税申报而重新整理填报,股权转让各方只需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即可。这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其次,要求报送的资料对股权转让各方规避税收风险十分必要。原来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面临不同的报送要求,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这次我们进行明确以后,厘清了股权转让各环节所应承担的税收责任义务,有利于各方准确划分责任,避免在涉税问题上纠缠不清、产生税收风险。再者,要求报送的资料是纳税人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重要证明材料,也是税务机关准确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和保障。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税务机关事后监管存在较大难度。股权转让各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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