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中列支。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袁力田 房地产企业应该将收取的违约金应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了赔偿金收入,所以应当申报缴税。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也可以冲减收入及营业税。 有人认为因为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法“并入”营业收入,故不征营业税,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取得的数万元违约金并入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延期交房给购房者支付的这部分违约金应可以冲减营业收入及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在计算上所述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其支付的违约金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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