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9]153号 2009-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有关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以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纳税人凡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可享受货物和劳务税免征、减征、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工业企业进项单独核算划分的(以下简称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出口免抵退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不在本范围内)。 第三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报批类是指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是指必须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享受的货物和劳务税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生效之日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可以按从优适用的原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 第六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报批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减免税资格审批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两种。 第七条 减免税资格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业务范围属于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时间在事前对其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资格所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按年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在取得有关资质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纳税人按次申请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当在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并附送有关资料。 减免税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对需要上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的文书,按规定上报审批,市局终审后转各区、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取得终审结果后,由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取得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 第八条 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审批是指纳税人经营项目属于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审核批准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项目的情况进行的审批。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应在当月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送有关资料。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类具体优惠项目应报送的资料见《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附件4)。 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在确认《申请表》填写完整、附报资料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转送至数据处理中心作成电子数据(影像系统)后,经CTAIS系统传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进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科室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报经科长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复审科室进行复审,复审科室提出复审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分管局长终审(宝安、龙岗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给基层分局终审)。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文书受理岗领取审批结果,文书受理岗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传递至市局计划统计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通知书》传递岗位,宝安、龙岗基层分局由文书受理岗交主管税务机关计划统计科,不需要报市局)由市局计划统计处会计核算科提退岗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第九条 有关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受理环节以及审批环节的其他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项目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及缴纳税款。 第三章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的申请和备案实施 第十二条 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按纳税人享受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类型可分为按项目一次备案和按年备案二种方式。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货物和劳务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资质后或减免税项目行为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货物和劳务减免税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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