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27
摘要: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2014-5-27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1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本法规已被修订,本法规中的“审批”统一修改为“核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市(地)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所属区局的审批权限,并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

  2. 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修订]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新增条款]“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

  三、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提交的与减免依据及理由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所属期的气象、消防等部门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放心保)公司等理赔证明、个人赔款证明、财政补贴证明、经税务机关确认的资产损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二)符合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应提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相关内容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鼓励类行业大类和小类名称。

  (三)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应提供国家级或省级出具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证明。

  (四)因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因纳税人关闭、停产减免的,应提供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者供水、供电或其他能源部门提供的耗水、耗电或消耗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能源的情况证明,或者经市(地)地税机关公告的足以证明关闭、停产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执行。【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流程、时限、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等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市(地)地税机关审批”同时废止。

  2013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纳税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减免申请,审批机关按规定时限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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