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1995-01-05 税屋提示—— 各县区地税局、直征局、稽查局: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厦地税政一[1994]001号、005号文中有关公式与上述公式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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