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31日起,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和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作出的规定。 通知中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上述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税专家在解读此项政策的发布背景时指出,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引发了“加名”热潮,以及对加名后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社会热议。当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屋、土地权属原属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政策的发布平息了关于“加名税”的争论,获得了社会好评,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对房屋、土地权属“减名”、“换名”等相关契税政策,没有一并研究和作出规定。 “近年来,部分地区的财税机关反映,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房价的普遍上涨,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逐渐多样化,此次两部门发布新的政策规定,旨在避免因政策不明确而引起争议。”财税专家表示。 据了解,除了“加名”之外,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还有三种形式: 三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 专家指出,此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以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 第二,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第三,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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