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图示)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明确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文件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表格下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早期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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