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析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含电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实务操作要点: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本条是关于电信业服务具体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改增政策中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业(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电信业(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同时需要关注,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全国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全国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政策实务操作要点: 2、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企业可以采用列举法或者排除法确定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范围,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要关注“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无实体的“无形”网络元素,应该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实体设备“网络元素”,应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出售货物,如IDC业务(是电信部门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线路、带宽资源,建立标准化的电信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中的提供设备租赁; (2)实务中增值电信服务范围较基础电信服务范围更宽, 建议企业实务中采用排除法,除了基础电信服务其他都为增值电信服务。 (3)对于电信业营改增,三大电信业已准备近两年时间,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研究相当长的时间,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4月1日,最后到2014年6月1日,所以电信服务范围应该较为成熟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需要关注,提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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