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43号:逐条解析电信业“营改增”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志坚 人气: 时间:2014-05-15
摘要: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析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政策解析: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含电信业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实务操作要点:
  1、结合本文第十条规定,明确电信业营改增的时间,即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电信业营改增的政策和操作,参考文件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但是需要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出的后续的征纳和发票管理文件;
  3、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不是 “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对于其他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非特殊情况,应该自2014年6月1日起,取得电信业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否则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本条是关于电信业服务具体应税服务范围的规定。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改增政策中所称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业(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电信业(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同时需要关注,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全国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全国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政策实务操作要点:
  1、因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还是接受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都需要划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范围: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因销项税额直接影响自身税负水平和不同税率无法正确划分产生税务风险;接受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因获取的进项税额也影响到自身税负水平。

  2、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企业可以采用列举法或者排除法确定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范围,可以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基础电信服务范围关键字“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和“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和互联网语音服务等其他语音通话服务都属于基础电信服务;

  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要关注“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无实体的“无形”网络元素,应该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如果“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实体设备“网络元素”,应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出售货物,如IDC业务(是电信部门利用已有的互联网通信线路、带宽资源,建立标准化的电信专业级机房环境,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以及相关增值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中的提供设备租赁;

  (2)实务中增值电信服务范围较基础电信服务范围更宽, 建议企业实务中采用排除法,除了基础电信服务其他都为增值电信服务。
  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和降低税负的角度上,对于提供一些范围比较模棱两可的电信业服务,企业应会尽可能把一些业务都放到增值电信服务范围。

  (3)对于电信业营改增,三大电信业已准备近两年时间,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研究相当长的时间,试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4月1日,最后到2014年6月1日,所以电信服务范围应该较为成熟和具有可操作性。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政策解析:本条是关于电信业服务适用税率的规定。

  结合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如:电信设备的租赁。
  特殊规定: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把握“试点实施之前”的实务理解,单纯提供电信服务业的企业的“试点实施之前”应该是“2014年6月1日前”。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需要关注,提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1)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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