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3]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3
摘要: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资源能源需求,重点支持企业加大境外矿产资源、装备制造业、农业等领域投资合作力度,参与重大资源能源开发项目合作,建设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基地,拓宽我省重要资源能源供应渠道。

  三、加大政策支持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要统筹各类支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建立经贸合作区和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品牌并购等方面给予补助或贴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方向的境外项目,给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支持。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各地要结合实际对重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引进跨国经营管理和技术高端人才等给予适当奖励。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有关“走出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境外税务指导,认真落实有关多、双边税收协定和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对境外投资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在避免双重征税前提下,区别投资国家和地区、投资行业等,按规定采取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减税、免税等不同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融资抵押方式。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优惠贷款+商业贷款”、“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股权+债权”等方式,帮助“走出去”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与中非、中葡、中委、中国—东盟等投资基金合作,促进其参股投资我省“走出去”企业。支持“走出去”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通过境内外上市进行直接融资。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保险服务,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加快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和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支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安徽分公司等)

  四、加强服务促进

  (十)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国发〔2013〕4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持“走出去”企业申办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开展“走出去”项目洽谈、产业对接活动的因公出国(境)手续予以优先办理。支持企业为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长期居留证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行申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

  (十一)加强平台建设。围绕企业“走出去”规划布局,推动我省与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建立投资贸易互惠机制,搭建合作交流平台。整合相关国别、政策、金融、法律和风险预警等公共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指导企业加强境外项目前期风险评估,科学制定项目实施监控和风险分担转移预案。完善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领事保护宣传服务,增强“走出去”企业境外风险防范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外办等)

  (十二)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十三)加强中介服务。培育发展面向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中介服务机构,构建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联盟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别风险、信用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发挥海外华人侨商组织、我国境外贸促机构和商(协)会等作用,依法维护我省“走出去”企业境外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贸促会等)

  五、加强组织指导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开放型经济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对“走出去”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完善“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走出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文化、外事(侨务)、国资、金融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全省企业“走出去”组织化水平和成功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省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投资指引。不断完善全省“走出去”发展规划,加强与国家“走出去”战略布局及有关援外计划、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等衔接,引导“走出去”企业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关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发布我省境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产业指引,引导企业选准国别、产业、时机和方式稳健“走出去”实施跨国经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等)

  (十六)加强统计考核。完善“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统计方法和制度,建立“走出去”形势分析制度,健全企业境外投资合作运行监测网络。探索建立“走出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研究制订支持企业“走出去”具体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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