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一家煤矿生产企业,2005年取得煤矿开采许可证,后来由于实施煤矿技改工程,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在进行技改过程中有煤炭销售行为,期间曾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现已注销。前不久,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逾期未申报行为,要求补缴税款,该如何计算补缴税款? 因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跨多个年度,适用税率发生变化,应分不同的所属期间分别计算补缴税款。 首先,企业在2005年~ 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煤炭销售行为,补缴增值税时的适用税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94]22号)第一条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该文件规定,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其次,企业在2009年以后发生的煤炭销售行为,补缴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该文件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在以上两个纳税所属期内分别又有两个不同的适用税率,究竟企业应按照哪一个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补缴税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财务人员,依照政策规定,企业纳税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也有所不同,因企业一直没有正式办理税务登记,还需要对企业纳税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区分不同情况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核算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此,该企业应对照上述规定,根据不同情形依照不同时期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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