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1-25
摘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