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两年,一纸“营改增”试点方案搅动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方法(即销项税减进项税)的融资租赁公司,销项税额按照租赁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本金,而承租人却不能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使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基本停摆。 9月13日,包括工银租赁、民生租赁、远东租赁等在内的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收到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被要求尽快反馈意见。此前的9月6日,上述融资租赁公司参加了由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召集的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座谈会。 《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两个方案,一个废除此前关于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由承租人针对本金部分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因此可以实现进项抵扣;另一方案是售后回租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货物本金部分不开增值税发票。据了解,行业目前比较倾向的是方案二。 此外,此前“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停止执行。 回租业务停摆 “营改增”前,根据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16号文”),融资租赁业按差额纳税缴纳营业税,即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再纳税,税率为5%。 直租业务中,“营改增”后,相当于税基未变,但税率由原来的5%增长到17%,税负增加。 售后回租业务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下称“13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就是说,售后回租中,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出售资产却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而另一端销项税,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对包括货物本金、利息等在内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必亏,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试点后也都基本暂停售后回租业务。”平安国际租赁人士反映。不过,不同公司定价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会有所差异。 但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也做了不同的“变通”。比如上海对售后回租本金部分则不要求开票,直到近期国税局专门下发了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另外,考虑到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可能增加,37号文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外界认为这一规定形同虚设。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工作委员会长李思明表示,即征即退,实际按照每月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由于融资租赁不断有新的业务,就会不断有新的进项抵扣,所以可能导致无法满足当期税负超过当期所有收入3%这一退税条件。另外,即征即退是一个过渡政策,业内担心未来达到退税条件的时候,这一优惠政策取消了。 两方案遴选 方案一是,经央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中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13号文停止执行。 方案二则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9月6日的座谈会上,大家比较倾向的是方案二。”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表示,两个方案,实际都是回到了差额纳税。但是13号文不应该废除,因为不论直租还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公司都不是为了销售。在其看来,融资租赁行业实际上提供的正是一种融资的金融服务,应该归类为金融保险(放心保)业。另外,“目前方案二虽然实质上回归差额纳税,但是税率17%,仍然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屈延凯表示也在向税务部门争取更低的税率。 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针对方案一,一方面即便废除13号文,也存在有些机构,比如医院等,售后回租不能开票的问题;另一方面还存在原来业务的适用问题。 直租方面,王骏认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的规定中的扣除项,基本涵盖了业内反映需要抵扣的全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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