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以种植花卉和培植苗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08年将闲置的土地和厂房销售给另一家公司。当年我公司被税务机关鉴定为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按销售固定资产的总收入,还是按销售总收入扣除固定资产净值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各地规定不尽相同,请企业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口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销售闲置的土地和厂房收入,即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适用税率 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费 但是,《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穗国税发[2010]6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高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应在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范围内上调处理;如兼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低于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则以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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