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提示:参阅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 葫芦未必都成瓢——谈谈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见于两个文件,一是国税发[2008]115号“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另一个是国税函[2005]31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对照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可以明显地看出,115号文已经否定了319号文的规定,由暂不征税,变成经济行为实现时即征税。有意思的是,虽然这两份文件规范的几乎是相同的经济行为,但115号文只字未提315号文,只是在文件的第三条,对已经按319号文执行的应税行为,作出了加强管理的规定。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两份文件规定一至的内容为: 对于以上文件规定的内容,个人觉得,无论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相关应税行为的内涵、还是实践操作的可行性,115号文都要逊于319号文的规定。 建设部1999年12月发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定义房地产估价为:“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分析以上关于资产评估的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评估价值的运用有两个非常明显的限制条件,一是评估基准日(估价时点),二是评估目的(估价目的),也就是说,无论资产评估的结论是增值、减值还是不变,其价值都是评估对象在一个明确的时点、由专业的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分析估算发表的专业意见,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个客观价值,其评估结论受诸多假定限制。事实上,一般的资产评估报告亦都会明示资产评估结论的时效性及评估结论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所示评估目的实现时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参考。评估结论能否直接用于个人所得税征收依据则完全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资产评估业务中,可能没有任何一个评估机构、评估师会对自己的评估结论超出报告明示目的之外使用表示支持。 (二)、关于资产评估增值 二、关于投资 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讲解中,对于股权投资行为的特点特别强调了以下两点: 2、投资所流入的经济利益,与其他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形式上有所不同。投资通常是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通过其他单位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创造的效益后分析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改善贸易关系等从而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从特点一可以看出,投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投资者的形式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从特点二可以看出,投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一是因为这种经济利益是未来的,二是能否给投资者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多少经济利益要看被投资单位使用投资者投入的资产能否创造效益或创造多少经济效益。 也就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仅是取得了从被投资单位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并没有获得现时的经济利益,股权的大小,也仅反映了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经济或其他利益高低的权利,是否能取得经济利益,还要看未来被投资单位的效益。经济利益的获得应当是以是否取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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