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纳税人翘首企盼一年多后款款走来,短短的十三条规范着千姿百态的重组行为,实在是不堪重负,太多的语焉不详让我们望眼欲穿配套文件的出炉,终于历时两年多,千呼万唤下总局不再沉默,搞出了这个四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期待中想象着这一定是一位羞涩的美女,岂料掀开盖头,乍看竟是一个妖怪!!! 2、一般重组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未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只说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特殊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3、特殊重组合并和分立没提要评估报告,不晓得为啥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不同,坛子里哪位高手站出来解释一下。 4、合并和分立要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第十六条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6、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休息一会儿,再继续…… 期待着总局下一个配套文件的出台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简要解析 (千年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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