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办法之乍看印象——想说爱你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来源:会计视野 作者:税务律师李利威 人气: 时间:2010-08-05
摘要: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纳税人翘首企盼一年多后款款走来,短短的十三条规范着千姿百态的重组行为,实在是不堪重负,太多的语焉不详让我们望眼欲穿配套文件的出炉,终于历时两年多,千呼万唤下总局不再沉默,搞出...

2009年4月30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在纳税人翘首企盼一年多后款款走来,短短的十三条规范着千姿百态的重组行为,实在是不堪重负,太多的语焉不详让我们望眼欲穿配套文件的出炉,终于历时两年多,千呼万唤下总局不再沉默,搞出了这个四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期待中想象着这一定是一位羞涩的美女,岂料掀开盖头,乍看竟是一个妖怪!!!
1、第六条:《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看到此条大脑短路2分钟!曾有幸闻听税总立法者游处和财政部立法者郭处的讲解,学懂了一个名词:权益连续性,翻了厚厚的理论书籍和学术论文,捡起扔掉数年的外语啃了美国重组法规,终于为自己能够先人一步理解立法者本意而洋洋得意,知道什么是股权支付吗?是本企业股份或者母公司股权,只有这样才符合权益连续性,长投换长投并非税法鼓励的重组,各国重组规定均不允许此种重组享受税收优惠……曾几何时,本律谈此话题滔滔不绝,呜呼哉!敬爱的总局,您总是让人如此莫名其妙,再次向中国特色致敬!!!一个朋友说,他托人问了郭处,答曰,这个东东发前,他没有看。心里略微平和,郭的专业曾一度让我对中国税法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我宁愿相信,如果郭老看了这条对59号文具有颠覆意义的解释,一定不会让它流落民间。淡定、淡定!!!此规定一发,筹划空间加大,身为中介,定会有更多的利润赚取空间,抛开民族大义,为自己的蝇头小利窃喜吧!!

2、一般重组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未要求提供评估报告,只说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特殊重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建议一般重组要做评估报告,刚刚处理一家上市公司案例,税务机关除了评估报告六亲不认,你有一万个理由和证据证明价格公允都没用。特殊重组递延纳税还非要评估报告作甚?!

3、特殊重组合并和分立没提要评估报告,不晓得为啥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不同,坛子里哪位高手站出来解释一下。

4、合并和分立要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匪夷所思,都什么年代了,市场经济都几十年了,民企的合并和分立上哪里淘这个东东去???

5、第十六条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原则上应当”基本等于没规定时间,亲爱的税总,您难道不了解您下属的办事效率和行事风格吗?!

6、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按年补亏,这个终于明确了,再次印证,这个文件的出台没有经过财政部郭处过目。

休息一会儿,再继续……

期待着总局下一个配套文件的出台
期待着下次再看4号公告,能发现它深藏的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简要解析 千年龙
2009]59号文件及2010年4号公告解读 (张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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