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及账户管理有无特别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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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0-06
摘要: 问:关于企业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单独建帐核算,具体的核算,如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报表的报送等有无什么特别规定?企业工会经费的银行帐户必须单独开列吗?如是的话,该银行帐户允许提取现金吗? 答:(1...
问:关于企业工会经费的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单独建帐核算,具体的核算,如会计科目的设置,财务报表的报送等有无什么特别规定?企业工会经费的银行帐户必须单独开列吗?如是的话,该银行帐户允许提取现金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 》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工会工作费”专户的问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恢复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的联合通知》(工发(78)131/(78)财企645) 提到过,仅供参考。
五、经与人民银行总行商定,各级工会(从基层工会到全国总工会)均需在银行开立。“工会工作费”专户,办理工会经费的收支和上解工作(会员交纳的会费也存入此户)。具体办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与当地人民银行分行洽商办理。
六、各级工会对于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政制度。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和工会有权对工会经费的提取、拨交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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