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11]80号 2011-05-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13]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3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纳税服务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纳税人涉税保 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愿公开的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对下列申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二)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四)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工作。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发现查询对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查询人到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受理单位不能确定应受理单位的,应及时通报市局纳税服务处,由纳税服务处指定有权机关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处是青岛市国税系统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全市国税系统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 2.确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3.协调本机关各部门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工作; 4.做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第七条 各基层局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 1.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包括纳税人因评选各种荣誉、企业上市、法人出国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本单位税款缴纳情况、申报情况等相关涉税证明; 2.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3. 市局交办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出具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三)征管部门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第三章 查询程序 第八条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咨询服务岗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1);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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