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13]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27
摘要: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2011年,青岛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要求,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80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3]43号         2013-03-27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2011年,青岛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要求,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80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青岛市国税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9号),对税务工作秘密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市局对《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11]138号)予以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纳税人涉税保

  密信息查询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属于税务工作秘密范畴,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生产流程、专利技术、投资经营、财务预算、客户资料事项;

  (二)纳税人税款缴纳、发票使用、减、免、缓、退税、特定纳税人收入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税务部门对特大涉税违法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避税案件除外)、税务主管部门对一般涉税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属于税务工作国家秘密,不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查询: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程序,对下列申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二)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

  情况的查询;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四)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工作;

  (五)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相关审计工作查询;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发现查询对象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查询人到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局各相关处室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国税系统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做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四)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五)督查内审处负责受理各级审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相关审计工作查询。

  第七条 各基层局工作职责:

  (一)纳税服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下列查询服务:

  1.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包括纳税人因评选各种荣誉、企业上市、法人出国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出具本单位税款缴纳情况、申报情况等相关涉税证明;

  2.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3. 市局交办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出具工作。

  (二)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并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本单位所辖纳税人进行的办案查询。

  (三)征管部门负责与签订了信息保密协议的其他涉税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政府财源建设成员单位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反馈的管理。

  第三章 查询程序

  第八条 除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保密信息进行查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或相关责任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式样见附件1)。

  第九条 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一式2份,式样见附件2);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询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确定受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台账》(式样见附件3)上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相关查询事项;

  (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查询出所需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

  (三)对于本部门不能直接提供,需要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传递单》(式样见附件4),相关部门接传递单后,按所列申请内容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回执单》(式样见附件5)反馈至纳税服务部门;

  (四)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将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依次交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

  (五)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对申请内容及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对符合提供条件的,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上签章,并同意按照申请内容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6-9)或信息复印件;对不符合查询条件或因故未能提供相关信息的,签署不同意提供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可以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范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为纳税人出具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的内容和样式。

  以上工作应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凭用户名和密码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我的办税厅”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对于其中属于保密信息的,应当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阅读并且同意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

  纳税人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自身涉税保密信息查询时,必须提供登陆“我的办税厅”时的用户名和密码,且经12366咨询员验证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相关身份信息后方可提供。12366咨询员提供纳税人所需涉税保密信息后,应提示纳税人及时更改密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提出查询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接到查询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包括1.调查单位的介绍信名称必须与公章名称一致,介绍信应当注明调查取证人员姓名、人数和详细要求;2.两名以上调查取证人员的工作证件原件。

  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查询条件确定受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台账》上登记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相关查询事项;并留存介绍信原件和工作证复印件。

  (二)需要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传递单》,相关部门接传递单后,按所列申请内容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填写《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回执单》反馈至政策法规部门;

  (三)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将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依次交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分别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对申请内容及拟提供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数据进行复核。对符合提供条件的,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上签章,并同意按照申请内容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或信息复印件;对不符合查询条件或因故未能提供相关信息的,签署不同意提供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以上工作应于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各级税务机关均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查询和出具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保密措施:

  (一)严禁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

  (二)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外包公司的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91号)文件要求,与服务外包公司签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并与服务外包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其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保密责任书、工作台账、传递单、回执单、出具的告知书等相关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违反本办法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9号)的规定,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外来查询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配合外来查询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因监督不力,发生服务外包公司服务公司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情形的,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追究服务公司责任外,对税务机关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处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3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下载:1-9汇总.zip

      1.保密责任书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3.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台账

  4.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传递单

  5.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工作回执单

  6.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一)

  7.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二)

  8.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三)

  9.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告知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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