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1]138号 2011-10-08 税屋提示——依据青国税发[2013]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3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时,所遵守的程序及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3号,以下简称《涉税调查取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于上述单位提出的查询申请,按照《涉税调查取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及程序进行办理。 二、《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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