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公款支付取得的有奖发票,如兑奖联已刮开、或者兑奖联未留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有奖发票由我公司支付取得,中奖奖金是否归公司所有?如可以归属于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1、《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未对兑奖联次做强制要求,仅“兑奖联已刮开、或者兑奖联未留存”不构成问题发票,只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2、参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奖者为个人的,在兑付奖金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需出具中奖单位的证明,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兑付的奖金为应税收入。中奖者为单位的,领奖时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并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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