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4-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经各区县(分)局审核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审批权限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工作要求: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下放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我局发布该公告。 二、纳税人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 根据公告第一条,纳税人符合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遭受自然灾害情形,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分)局审批;除上述困难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区县(分)局审核,由市局审批。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5.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银行对账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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