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160号 2010-08-27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范征收程序,促进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制度 采矿权人应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及时足额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每个月应向矿产资源补偿费执收部门申报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次月10日前将《采矿权人申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报表》(见附表1)报于执收部门。 二、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及年报制度 1、各市局每月要对本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汇总,次月20日前将《 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月报表》(见附表2)报于省厅。 2、各市局每半年应填写《 年矿山企业纳费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7月31日及次年1月31日前报于省厅。 三、有关问题说明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第七条规定,对未核定开采回采率和难以考核实际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值应为1-1.5。具体系数由执收单位根据实测等有关情况核定。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第三条规定,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四、各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巡查、审计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有效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促进全面征收、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